关于下达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6月3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6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要求,现向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达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支出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7金融支出”,项目名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10001”。本项资金全部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请你厅(局)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一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尽快直接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满足企业实际还息资金需求,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强化企业资金保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由市县向企业拨付,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10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市县基层的方案报我部备案,待我部审核同意后再行下达到市县。在向市县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是强化贴息资金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因企业提前还款等情况出现贴息资金结余,或贷款用途不符合要求等,应及时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回资金情况应在申请2021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时一并报告。

  三是持续加强贴息资金绩效管理,2021年3月31日前将贴息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纳入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向我部(金融司)和当地监管局报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表中增加如下指标:产出指标—数量指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拨付率(目标值90%),产出指标—数量指标—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贴息要求的企业数量、平均贷款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满意度(目标值85%)。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下达情况表

  财  政  部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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