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第35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0年7月1日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 【废止时间】2021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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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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