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7月3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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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第二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竞争性评审结果和有关城市试点方案,现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见附件2,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有关试点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接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到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四、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支出,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分解下达到试点城市,按要求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

  1.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第二批试点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分配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2.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第二批试点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总体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3.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第二批试点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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