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7月3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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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和2019年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现追加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见附件,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支持重点,合理分配资金,并于接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四、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绩效目标(见财综〔2020〕18号文件)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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