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20〕第 21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8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保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现制定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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