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20〕第 36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顺利举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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