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 【法规文号】财会〔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证监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档案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中央企业,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稳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银行函证程序和银行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至关重要。而函证纸质打印、交换、保存的传统方式,已明显滞后于当前信息化发展水平,也难以满足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需要。近年出现的一些会计审计失败案例,暴露了当前函证不实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审计质量提升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突出问题。前期,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积极开展函证数字化试点工作,改进函证工作方式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当前,推进函证数字化是促进提升会计审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快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本内容;是有效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函证及时准确,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方便市场主体操作、防范控制银行风险,实现企业、银行、事务所多方共赢,强化财会监督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会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部署安排,积极采取政策措施,事务所、银行、企业同向发力,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扎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循序渐进,有序推动。率先推动银行函证的数字化,再逐步在其他类型函证中推广。争取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与信息化水平程度较高的银行逐步得到有效应用。

  二是坚持准则,优化手段。推进函证数字化主要是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集中统一地处理函证业务,进一步提升函证程序的质量与效率,推动函证方式方法与实现路径的变化,不改变函证程序的有关要求和目的。

  三是确保安全,试点先行。推动函证数字化应当坚持先行开展试点,制订周密的方案,确保函证数字化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运行保密等相关要求。待总结试点经验后,全面推广。

  四是标准统一,技术多元。数字函证底层数据应当运用标准化结构化数据,使得数据可交换、可识别与可授权查询。在标准统一的基础上,对技术软件和实现方式不作统一规定,降低交易成本,防止不当牟利,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会计审计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中化数字化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切实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建立函证中心或采用集中函证的模式,推行由统一的部门集中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的请求、接收、保存、统计、分析等过程控制。采用数字函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数字函证标准和格式,向银行发出标准化结构化的函证数据请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数字函证系统应当与其审计系统相衔接。

  (二)推动银行采用函证集中化数字化工作方式。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之间应加强沟通,暂不具备函证数字化条件的可仍采用纸质函证方式,但银行应加快推进函证业务集中统一;可以采用数字函证的银行,应当集中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数字函证请求,根据银行自身信息系统情况,形成符合函证数据标准的数字函证回函并统一集中回复。鼓励银行有效加强数据治理,破除信息孤岛,融合主机系统、单证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业务数据,自动提取生成函证相关数据,提高从收到函证请求到发出回函之间阶段的自动化程度,切实提升函证信息搜集整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函证数字化应当实现函证流程和数据标准的统一。财政部门、档案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将对函证请求和回函的数据格式进行指导,促进数据充分共享运用。对采用数字函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标准化结构化函证数据请求,应当在函证的后续环节中得到统一执行,从而贯穿在函证的请求、确认、查询、生成、反馈、接收使用与归档的全过程,实现标准化数据不落地,有效提升函证运行效率。

  (四)相关企业应当支持采用数字函证。相关被审计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关系公共利益的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函证数字化转型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已达成一致采用数字函证的,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运用,被审计单位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数字函证请求及时予以配合、确认。

  (五)发挥可信安全体系在函证工作流程中的支撑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之间的数字函证联系,可以通过银企直连、银行发放身份认证证书或者第三方函证平台等方式实现。以上方式应当在可信安全环境下运行,满足可追溯、不可篡改的要求,确保函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成本降低与效率提升。全程处于可信安全环境下的符合函证数据标准的数字函证回函,视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外部函证原件,不需打印纸质回函并加盖银行印鉴。

  (六)积极推进数字函证的归档工作。探索数字函证归档方法,将归档要求纳入数字函证有关标准。开展函证数字化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和被审计企业,要将数字函证纳入归档范围及本单位电子档案管理流程,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数字函证及其元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安全。

  四、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财政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函证集中化数字化处理方式,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等工作中予以倾斜。相关部门鼓励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配合运用数字函证。

  (二)加强标准能力建设。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档案局将推动制订函证数字化相关标准,国家标准委将协调指导函证数字化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将适时推出函证数据国家标准,及时以高质量的公开标准满足函证业务的多样化需求,推动培育新业态发育。

  (三)支持相关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国家加大对数据中心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对于符合条件的函证数字化改造相关的研发费用,按规定落实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相关政策,在会费减免、评价指标等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工作中的投入予以支持和倾斜。

  (四)加快新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向更高阶段发展,要充分发挥科研技术平台的支撑作用,充分运用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成果。要发挥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的作用,为函证数字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咨询。

  五、加强组织实施

  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按各自职责分工推动审计函证数字化工作。财政部将牵头制订函证数据标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督促和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函证数字化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推动相关企业配合数字函证的运用;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标准委加强对数字函证电子档案相关国家标准的指导。

  开展函证数字化工作,推动在函证过程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利于切实提高函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此项工作技术性强、工作要求高,需要多方共同参与,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将试点先行落到实处,抓紧制定试点方案,确保安全可靠,积累形成经验后,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及相关企业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取得积极进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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