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 【法规文号】商务部令〔2020〕第4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令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9日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2020年9月19日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四条 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工作机制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决定是否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进行调查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工作机制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调查期间,有关外国实体可以陈述、申辩。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恢复调查。

  第七条 工作机制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是否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二)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三)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事实清楚的,工作机制可以直接综合考虑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因素,作出是否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决定列入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 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中可以提示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风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该外国实体改正其行为的期限

  第十条 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以下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 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中明确有关外国实体改正期限的,在期限内不对其采取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有关外国实体逾期不改正其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有关外国实体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

  第十三条 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有关外国实体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有关外国实体在公告明确的改正期限内改正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工作机制应当作出决定,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

  有关外国实体可以申请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移出。

  将有关外国实体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应当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采取的处理措施停止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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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20年9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答记者问

  [政策原文]

  经国务院批准,9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商务部部令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公布后,国内外媒体纷纷进行了报道。针对国内外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昨天《规定》出台后,媒体高度关注,有理解、支持的声音,也有一些媒体特别是外国媒体表达了担忧。出台《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制定公布《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个别外国实体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

  我想强调的是:

  第一,中国政府坚定维护多边主义的立场不会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始终支持多边主义、践行多边主义,以开放、合作、共赢精神同世界各国共谋发展”。中方坚定支持、维护多边主义的立场没有改变,《规定》第三条明确重申了这一立场。同时,《规定》并不针对特定国家或实体,中方将以符合国际规则的方式实施《规定》。

  第二,中国政府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立场不会变。改革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推动中国发展的根本动力。《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充分传递了中方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明确信号。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开放的领域只会越来越宽,开放的水平只会越来越高。下一步,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与各国投资者共享中国发展机遇。

  第三,中国政府坚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立场不会变。《规定》仅针对极少数破坏市场规则并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实体,诚信守法的外国实体完全无需担心。同时,中方不断健全完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加大保护力度。今年,中国出台《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对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财产及人身权利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政府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修订《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下一步,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加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将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标准是什么?列入清单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答:按照《规定》,国家建立有关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将严格依法办事。

  首先,依法考虑相关因素。工作机制在决定是否将相关外国实体列入清单时,要综合考虑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规定》第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工作机制可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决定是否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进行调查的,予以公告。工作机制可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列入。有关外国实体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工作机制可综合考虑法定因素,作出是否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决定列入的,予以公告。

  第三,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中,可提示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风险。相关方面将从中得到警示,提高警惕,防范风险。工作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包括在贸易、投资、人员及交通工具入境等方面进行限制,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依法给予改正期限。在将某个特定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该实体改正其行为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对该实体采取处理措施。如逾期不改正的,则依照《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最后,我想强调两点。一是《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定的,仅针对极少数违法的外国实体,不会任意扩大范围。二是列入清单的程序是透明规范的。对有关外国实体启动调查程序、决定列入清单、采取处理措施,按照《规定》均应予以公告。同时,外国实体在被调查过程中有权陈述、申辩。这些制度设计既能够确保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有序运行,也能够保障外国实体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出台以后,我们注意到外界产生了一些担忧,中国是否不再欢迎外商投资,中国会不会转向保护主义?

  答: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国家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外资审查工具,严重影响了国际投资和贸易秩序。

  面对这样的局面,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不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欢迎和保护外国投资,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出台务实举措,推动经济持续复苏,有效提振了世界信心。此次中国政府出台《规定》,正是要为那些守法合规的在华外商提供更加稳定、公平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排除不法行为干扰。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兴业,让广大外商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始终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土。

  四、不可靠实体清单是否“只进不出”?如果可以移出清单,要符合什么条件?履行什么程序?

  答:工作机制将按照《规定》,对不可靠实体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包括:

  第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移出清单。比如,按照《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将相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所基于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将该实体移出清单。

  第二,符合法定情形,应当移出清单。在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清单的公告所明确的改正期限内,如该实体改正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工作机制应当作出决定,将其移出清单。

  第三,保障程序性权利,外国实体有权申请移出。移出清单的决定可以由工作机制依职权作出,相关外国实体也有权向工作机制申请将其从清单中移出。这赋予了相关外国实体申请移出清单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第一批不可靠实体清单将于何时发布,将包括哪些企业?

  答:第一,《规定》不针对特定国家或特定企业。哪些企业会被列入清单,这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国法律,是否危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否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并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了封锁、断供或其它歧视性措施。

  第二,清单没有预设时间表和企业名单。如果外国实体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将严格按照《规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严肃、审慎决定是否将其列入清单以及是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决定列入清单或采取处理措施的,将依法予以公告。

  同时,我想重申,中国政府坚定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立场不会改变,如果外国实体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完全不需要为此担心。

  六、有媒体称,出台《规定》是中方针对美国近期对华为、微信、TikTok等中国企业采取行动的反制,请问你有何评论?

  答:首先,出台《规定》是既定的工作安排。2019年5月,中国政府已对外宣布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此后,我们按照立法程序,启动、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认真研究和审慎论证,并多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于近期完成了立法程序,公布《规定》是一项常规的立法工作流程。《规定》既不针对特定国家,也不针对特定实体。

  其次,《规定》是有效维护营商环境的制度设计。中国政府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采取各项有力举措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对《规定》界定的违法行为,中国政府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这既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要举措。

  我们始终认为,合作是中美两国唯一正确的选择。希望美方能与中方相向而行,尊重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对话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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