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1日
关联知识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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