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脱贫攻坚成效的意见

  • 【法规文号】财办〔2017〕第 2017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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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加强财政扶贫资金(指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监管,保证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和底线目标,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部署和推进。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痼疾”仍存,资金使用效益仍有待提高,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加强扶贫资金监管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的工作也要加快,要有时间表,严格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闲置,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确保资金用在脱贫攻坚的刀刃上,确保脱真贫、真脱贫,确保脱贫攻坚成效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二、加强扶贫资金日常监管

  (一)狠抓政策措施落实。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理顺制度衔接,扎紧制度的笼子,打好政策组合拳。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围绕扶贫资金使用全过程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规范项目遴选机制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精准投放、精准使用。强化扶贫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执行中定期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年终进行绩效评价。

  (二)推动盘活资金。进一步盘活存量扶贫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并强化与资金管理使用部门的沟通衔接,督促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统筹协调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实施,避免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三)提升资金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扎实推进公示公开制度落实,引导扶贫对象成为参与项目建设、监督资金使用的重要力量。各级财政及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扶贫、民政、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提高资金安排精准度和监管效率。

  三、严肃查处扶贫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

  (一)建立定期检查机制。2018年至2021年,财政部每年组织专员办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围绕各地扶贫工作阶段性目标,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开展,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主阵地,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健全问题线索排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监督检查机构统一排查处理。排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业务管理机构。

  (三)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结合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建立处理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台账登记和跟踪反馈制度。

  四、强化监管成果运用

  (一)推动问题整改和制度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将其作为完善政策措施、优化预算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注重发现和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创新举措,加大推广力度;注重揭示和反映阻碍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及时完善有关政策。

  (二)研究建立扶贫领域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骗取、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以及屡查屡犯、整改不力的相关主体,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外,将其列入违法违规失信当事人名单,规定期限内明确限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三)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财政部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工作开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选择一批扶贫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支持和保障脱贫攻坚目标实现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扶贫资金监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并将目标任务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到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请示。财政部将对地方财政部门扶贫资金监管情况开展调研式检查。

  (二)加强工作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扶贫、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实现检查计划协调、数据信息共享、监管成果互认,形成事前沟通、事中协作、事后反馈的良性工作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研究建立扶贫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或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三)加强基层财政监督建设。充实县乡两级财政监督检查力量,强化扶贫资金一线监管。县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专职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乡镇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规范基层财政管理和财务核算,加强基层财政干部业务培训和指导。强化基层财政信息化建设,加大涉农信息采集和公开力度。

  财 政 部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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