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9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8日
关联知识

张晓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湟水河全流域生态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把湟水河全流域生态治理纳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黄河上游要以三江源、祁连山、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等为重点,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水利发展资金等转移支付资金,对沿黄河流域等地区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防止水土流失、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等具体工作提供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属于重大国家战略,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编制规划纲要,待湟水河全流域生态治理列入相关规划后,中央财政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支持工作。

  二、关于建立稳定长效的生态保护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青海省生态治理工作,大力支持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一是为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20年,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对西藏和四省藏区、深度贫困地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下达青海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9.15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财力性补助,青海省可统筹用于加大对黄河上游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支持力度。二是为支持青海因地制宜开展水土保持工作,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水利发展资金测算安排1.23亿元,支持青海通过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相结合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水利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并切块下达到省,青海省可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积极加大对湟水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的支持力度。重点流域水土保持和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需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894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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