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2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8日
关联知识

杨伟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癌症早期筛查提高民众健康体检质量的建议由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和我部分办,现就其中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开展健康体检是疾病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的重要手段。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开展了一系列针对重点人群的健康检查项目,覆盖了包括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结核病、精神疾病患者等不同人群。一是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农村妇女“两癌”筛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4元,是2009年的4.9倍;中央财政共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03亿元。二是通过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支持开展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综合干预、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癌症早诊早治项目。202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176亿元。

  关于您提出的“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健康体检费用”相关建议,一方面按照现行制度安排,健康体检项目属于公共卫生范畴,根据社会保险法“‘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目前体检相关费用还不能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较低(2019年国家规定的筹资标准为人均770元),基本医保基金尚无法承受动辄上千元的健康体检费等非治疗性项目。因此,在当前基本国情下,尚不宜将健康体检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关于您提出的“积极开展个人账户存量资金购买防治癌症商业险作为有效补充”建议,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本人医药费用支出,同时为解决个人账户普遍存在的资金沉淀较多、使用效率不高和统筹共济功能缺失等问题,《“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提出“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近期医保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据此,不宜将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防治癌症商业险。

  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统筹各项制度、资金,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多渠道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体检需求。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76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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