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6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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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楚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时适度调整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政策的建议由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和我部分办,现就其中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在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中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对各地开展哨点监测、咨询检测、重点人群防治、预防母婴传播等提供了有力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从2019年起,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上划为中央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进一步保障了艾滋病防治等相关工作经费。据统计,2016-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累计超过281亿元,其中对中西部欠发达省份补助经费达206亿元,占全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73%。此外,我部积极会同卫生健康委研究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通过多元化筹资模式设立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2015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基金成立,中央财政2015年起每年在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中安排基金经费补助5000万元。

  对于您提出的“加大医保的保障广度和力度。适时适度把更多的艾滋病抗病毒新型药物纳入医保目录,并增加执行省(区)。执行省(区)可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纳入医保的抗病毒药物的报销比例进行区别性的动态调整”相关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统筹考虑参 保患者治疗需求、基金支付能力及相关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情况,在调整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时予以认真研究。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督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将党和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关怀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76

  财政部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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