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2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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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红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进行兜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为主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城乡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按规定参保即可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城乡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还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获得参保资助以及个人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资助。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积极主动支持健康扶贫工作。各级财政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通过提高现有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特殊倾斜政策、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等方式,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50元,比2019年提高30元;中央财政共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20亿元,支持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作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据相关部门统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

  综上,现行制度已经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了较好的医疗保障,解决这部分人群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问题,应立足现行制度,不宜再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医疗保障等部门,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财力可能,立足现有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托底保障。

  财政部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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