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58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行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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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勒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无法报销差旅费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公务支出管理制度,直接影响公务出差的顺利进行和出差人员的切身利益。财政部高度重视差旅费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制度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2013年,针对差旅费开支标准单一、向下级机关转嫁差旅费负担、管理监督薄弱等问题,修订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及时对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出回应。2015年,印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11个城市部级、7个城市司局级、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费标准;对拉萨等6个城市试行淡旺季标准;住宿费标准取消房型限制,方便出差人员在价格标准内灵活选择住宿房型。2016年,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将差旅住宿费标准进一步细化到地市级,改变此前统一按照省会城市标准执行的做法;根据出差目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差异,在一个省(区、市)内执行1-7档不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规范管理,精准施策,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提高部分地市旺季住宿费上浮标准,避免转嫁差旅费负担,防范廉政风险。2019年,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的具体规定,明确交纳标准、交纳方式和管理要求,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考虑到各级政府公务出差活动差别较大,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制定的原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差旅费制度的适用性、可操作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010-68551377

  财  政  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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