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4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行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2日
关联知识

郑传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支持政策

  近年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主要包括: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0%。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主要包括: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明年缴纳。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关于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保障。2020年,全国各级财政共安排就业补助资金预算107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547亿元,用于支持各地落实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在内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2019年,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各地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超过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并联合印发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和定期对账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的工作部署,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政策,通过社会保险费减征免缴、加大企业稳岗返还力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全国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湖北省以外各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二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四是加大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全国平均3.8%),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五是对企业用工给予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以及各类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三年百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延长就业见习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上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可扩展到中小微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中小微企业,符合上述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关于金融扶持政策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出台金融扶持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出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降低重点群体的融资成本。今年4月,我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印发通知,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等纳入支持范围;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放宽企业支持条件,延后执行利息分担机制,优化贷款审核发放流程。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按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二是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2020年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减半收费。三是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底,着力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流动性问题。四是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通知,要求银行切实提高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比例,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更好解决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综上,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在财政工作中已有体现。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政策落实,并加强对地方的政策指导,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关于给予“个转企”企业相关奖励的建议,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各有优势和弊端,宜由经营者结合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经营模式,政府不宜通过奖励方式形成过度引导,以免引发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以及政策攀比等问题。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010-68551319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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