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等6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广泛建立统一管理的隔离场所实行集中隔离的提案》收悉, 现就其中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在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此外,《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也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因此,对于你们提出的“政府征用民用设施作为隔离场所,在疫情结束以后归还,征用期间由政府向民用设施的权利人支付合理补偿”和“隔离场所向按规定需要隔离的人提供免费膳食和住宿”的相关建议,在上述相关法律政策中已有明确规定。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76
财政部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