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7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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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其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金地方财政配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地方统筹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按现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下达到省级。我部在会同民政部分配这项补助资金时,一直参考各地救助对象数量、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和工作绩效好的省份倾斜。2020年,下达四川省119.75亿元,居全国第一位;补助资金比上年增长20.3%,高于全国13.2%的平均增幅。

  关于您提出的地方配套问题,预算管理制度已作出明确规范。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要求,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困难群众救助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主要依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近年来,财政部积极贯彻上述规定,切实落实中央应承担的支出职责。《通知》同时要求,要推进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对地方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等因素,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上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此外,做好困难群众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也明确要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据此,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强困难群众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四川等相关省份可按要求做好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及省级补助资金,加大对省内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将继续对对象数量多、财政困难的省份予以倾斜,支持其更好地履行支出责任,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72

  财政部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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