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湘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成品油消费税分成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尽管作为中央收入,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因改革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而是视作养路费等“六费”替代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外,其余全部通过转移支付返还给地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如果将成品油消费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或作为地方税,就会减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相当于将其他地区的原“六费”收入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增量部分转移给了炼油企业所在地,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和相关收入归属问题,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