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3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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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昆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成品油行业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留作地方收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随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时,将成品油消费税以及随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收入主要考虑: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因改革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而是视作养路费等“六费”替代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外,其余全部通过转移支付返还给地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二是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地征收,但由消费者承担,如果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带来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生产地收入,相当于将其他地区的原“六费”收入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增量部分转移给了炼油企业所在地,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公路等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对于加强地方财力保障,宜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予以解决。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广西均衡性转移支付877.26亿元,比上年增加73.15亿元,资金可由省级财政统筹用于钦州等市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关于中央在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时,将随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等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通过财力性补助等方式,补助给成品油炼化基地所在的地方政府

  2019年,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征收。具体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财政部正在逐项论证可行性和方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从生产环节调整到终端,需要综合考虑税收征管、对市场影响等因素统筹考虑。如果今后条件成熟,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中央财政将认真考虑代表所提建议,促进成品油炼化企业所在地财政平稳运行。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研究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和相关收入归属问题,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研究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广西的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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