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艳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武陵山片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武陵山片区整体纳入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加大片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和增加环保专项资金”的建议
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2018年起,中央财政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进一步考虑森林覆盖率、生态红线面积等因素,重点向包括湖北省在内的长江经济带地区倾斜。2020年,下达湖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6.06亿元。湖北省可以结合本省实际,统筹用于加大对包括武陵山片区在内的相关地区支持力度。需要说明的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主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修编等工作,将修编后新增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及时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
同时,现行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也对各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予以了支持。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850.12亿元,同比增长11.8%,高于全国平均增幅。均衡性转移支付属于不规定资金用途的财力性补助,湖北省可统筹用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此外,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安排湖北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及农村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2020年分配相关专项资金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适当向湖北省予以了倾斜。湖北省可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加大对武陵山片区生态环保投入力度。
二、关于“建立武陵山片区生态文明建设基金”的建议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审批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有明确规定。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在国家层面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专项建设基金,相当于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于有关地区在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三、关于“将武陵片区全域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依法享受企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西部12个省份和湖北恩施、湖南湘西、吉林延边、江西赣州。武陵山片区包括的贵州、重庆及湖北恩施、湖南湘西等大部分地区已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范围内。从全国一盘棋战略角度出发,为避免引发其他地区政策攀比,影响国家总体战略部署,不宜再扩大优惠政策范围。此外,近年来,国家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如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行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武陵山片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关于“给予节能环保领域专项金融政策支持”的建议
2020年,中央财政会同生态环境部发起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基金首期主要投入长江经济带十一省市,重点支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领域。武陵山片区可积极向绿色发展基金申请,加快绿色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同时,督促各地省级财政健全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武陵山片区等生态功能区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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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