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8月25日
关联知识

邓秀新等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三峡水库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转移支付政策方面对三峡库区予以资金倾斜

  长期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体系。一是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为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长江经济带倾斜。在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施考核奖惩,更好引导地方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020年,下达湖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6.06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加1.3亿元。二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现行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2020年,下达湖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850.12亿元,同比增长11.8%。需要说明的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均衡性转移支付均属于财力性补助,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级,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三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给予支持。主要是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等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各生态要素和重点地区的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测算分配办法,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并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基层市县的补助力度,引导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二、关于以三峡水库产生的发电效益为依托,开展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现行政策,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从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标准征收。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除由中央财政用于安排三峡库区维护和管理的部分外,由湖北省、重庆市政府用于当地的三峡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三峡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和解决三峡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等。根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及《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9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后续工作),主要用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确定的三峡库区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安全防护带,集中开展城镇移民小区帮扶以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2019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后续工作)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81.24亿元,其中:湖北省20.26亿元,较上年增加8.32亿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根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及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继续支持三峡库区后续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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