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7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刘锦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大别山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有关财政政策,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二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现行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其中,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850.1亿元,比上年增加89.4亿元,增长11.8%,高于全国平均增幅。三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重点领域生态补偿相关工作给予支持。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重点领域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其中,在测算分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考虑革命老区因素,加大对地方支持力度。湖北省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该项资金的支持范围。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湖北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3938万元,湖北省可统筹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开展符合规定的工作。四是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部署,2018年,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抵消、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指导地方加强机制创新和实践探索,丰富生态保护补偿形式,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二、关于加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近年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不断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同时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施考核奖惩,更好引导地方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008-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6036.2亿元,分年规模从60.5亿元增长到794.5亿元,年均增幅达23.9%。其中,累计安排湖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11.8亿元,有力支持了湖北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财政保障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主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财政部将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修编等工作,将修编后湖北新增的县市及时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原则,上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资金均由中央财政下达到各省,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下一步,随着财力的增强,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湖北省的转移支付力度,适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分配办法,并督促和指导湖北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大别山等重点区域的补助力度,支持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三、关于制定生态保护区养殖业规模标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条例》颁布以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四川等省份相继发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明确生猪、鸡、牛、羊等多种畜种养殖规模标准,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了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做了明确规定,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应及时进行清理规范和取消调整。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强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按要求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持续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规模养殖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尚未制定本省份养殖业规模标准的地区尽快完善出台规模标准,并按程序备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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