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4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教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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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破政策“弹簧门”,加大对社会办学财政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在制定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时,均将民办学校及其学生纳入了支持范畴。以义务教育为例,民办学校可以获得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公用经费补助,学生可以享受免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获得生活补助。此外,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国家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以及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财产税方面。在契税方面,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耕地占用税方面,对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需要说明的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按照上述增值税减免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学校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会随之减免。代表所提建议在现行财税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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