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兴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并制定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8年,我部会同教育部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中央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一是完善配比资金管理方式。配比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总量控制。调整配比资金的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在实行超额累退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域、绩效等因素,向捐赠基础相对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倾斜。二是优化了申报条件。针对西部地区等捐赠基础薄弱高校获取配比资金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大激励和引导作用,新办法完善了申报条件,对于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以及民族、师范等捐赠基础薄弱的中央高校,将社会捐赠资金申报条件由原10万元调整为1万元。三是明确配比资金使用方向。配比资金在高校自主统筹使用的基础上,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和学生资助。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和违规违法行为,分情况制定惩罚条款,确保惩戒有力。同时,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明确绩效评价主体和方式,强调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如上所述,我们在执行中不断完善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在体现“多受捐多配比”正向激励原则的同时,对困难地区、发展薄弱以及捐赠基础相对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配比资金整体实施效果较好,拓宽了高校筹资渠道,培育了高校捐赠文化,推动高校转变办学理念。
关于您提出的“将《暂行办法》的奖励补助对象从中央级普通高校扩展到所有高等学校(含高职院校),特别是向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的非中心成功城市高校倾斜”。按照现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高校管理体制和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地方高校发展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高校给予引导支持。新办法明确提出,“地方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地方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据了解,黑龙江、山西、湖北、浙江、广西、海南等大部分省份已设立了地方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拓宽了地方高校筹资渠道,提升了高校筹资能力。
关于您提出的“适度放宽《暂行办法》中捐赠收入的认定范围,建议对捐赠的货币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楼、电子资源、奖教(学)基金、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等纳入奖励补助范围”。新办法对中央高校捐赠收入的认定仅限于社会捐赠货币资金,未将实物捐赠纳入认定范围。主要是考虑实物捐赠的公允价值难以统一认定,为保障捐赠配比工作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实物捐赠暂时不宜纳入配比资金中捐赠收入的认定范围。
关于您提出的“《暂行办法》中没有奖励配比额度,可在修订稿中明确奖励配比额度范围”。2011年,我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83号),明确了分档超额累退比例及分档计算配比额度。2018年,全国人大预工委提出“中央高校捐赠配比政策扩大了高校间差距”的问题,认为配比资金强化了马太效应,使强者得到资助更多,对中西部地区或发展薄弱中央高校倾斜支持不够。为回应这一问题,我们在修订管理办法时,完善了配比资金分配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发展因素、管理因素等,主要以分档超额累退配比为基础因素,综合考虑地域、捐赠基础、绩效等因素,向捐赠基础相对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倾斜,同时,规定将根据中央高校捐赠收入发展情况和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实施中央高校捐赠配比政策,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高校吸引社会捐赠资金,支持高校加快内涵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