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按照现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和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负担,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引导支持。2017年,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地方高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式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持地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在资金分配上,采用因素法,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向中西部民族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2020年专项资金84%用于中西部地区,其中安排贵州省8.37亿元。在资金使用上,赋予地方较大自主权,除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用于地方高校“双一流”建设等。
一、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及分配比例的建议
各地高等教育发展基础和现状差异较大,在学校数、学生数和办学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各地财力水平和现有生均拨款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如简单划分中央和地方支出比例,易加重学生规模大、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负担,且不利于激励引导地方加大高等教育投入。此外,现行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已充分考虑地方学校数、学生数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等因素,既对发展薄弱、财力困难的地方有“补”,又对积极加大投入、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的地方有“奖”,分配结果更具精准性。2018-2020年中西部地区专项资金占比继续提升,已达84%。鉴此,我们建议目前不宜直接明确高等教育中央与地方高等教育支出分担比例。同时,我部将会同教育部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引导各地结合地方财力情况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地方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
二、关于设立少数民族地区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
中央财政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一方面,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已统筹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将财政困难系数等列为重要因素,且要求地方向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倾斜。因此,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已可统筹支持中西部民族地区高校建设发展。另一方面,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基金等要求,为避免财政政策碎片化,不宜新设专项、基金。
三、关于加大地方政府化解高校债务支持力度的建议
地方高校债务问题十分重要,是影响地方高校可持续、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高校扩招带来的地方高校债务负担重的问题,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解决。一方面,2010-2012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机制专项安排172亿元支持各地化解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地方高校银行贷款本金余额显著下降,有效化解了地方高校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为推动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避免盲目扩张的冲动,中央财政将地方高校债务水平作为重要监控指标,要求各地合理控制地方高校债务规模、加强管理,并对控制管理较好的地方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激励支持,近年来达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集中化债后的高校债务,2014年财政部在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进行清理甄别过程中,对于教育债务经清理甄别属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按程序批准后相应纳入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统筹偿还;对于不属于政府债务的部分,由债务举借单位承担偿债责任。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同时,为推动地方高校可持续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地方政府可安排专项债券支持教育领域等符合条件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总体而言,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高等学校不宜仅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来偿还银行贷款,应加强对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教育资金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充分考虑包括贵州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实际困难,倾斜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推进地方高等教育深化改革,推动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加快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