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地方高校加快融入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地方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高校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地方高校是区域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中央财政历来高度重视地方高校创新能力建设,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支持地方高校融入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一、关于设立区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建议
设立“区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是以解决有关地区内主要产业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需求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关于“中央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应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可以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进行引导支持。目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包括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在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同时,中央财政支持科技部等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围绕有关产业技术发展等开展研发活动,包括东北、中西部地区高校在内的科研单位可以申报承担科研项目并按规定获得经费资助,也能够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地方高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赋予地方较大的自主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用于地方高校创新能力建设。
综上,您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支持配合科技部等部门实施好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动包括东北、西部地区在内的地方高校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融入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关于将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专项的建议
按照职责分工,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布局,由科技部等牵头负责。目前,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科技部正牵头推进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工作。下一步,我部将在配合科技部研究优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布局时,统筹考虑您的建议,支持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
三、关于设立国家(东北或西部区域)双一流学科专项计划的建议
按照职责分工,“双一流”建设高校遴选和动态调整由教育部牵头负责。中央财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统筹对地方“双一流”建设高校给予引导支持,并向东北和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目前,教育部正在牵头研究“双一流”建设高校评价、遴选等工作。下一步,我部将在配合教育部研究“双一流”建设相关工作时,认真考虑您所提建议,积极推动优化“双一流”建设布局,并继续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充分考虑东北和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相对薄弱、财力困难等实际情况,倾斜支持东北和西部地区高校“双一流”建设。
四、关于面向西部、东北地区制定专门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内在功能,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体现量能负担、税收公平原则,其政策统一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并不区分不同区域或从业人群分别规定,如单独给予某一区域或某一群体优惠政策,会影响税制的公平性,引发其他地区或其他群体的攀比,对税制产生冲击。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设了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在一定程度上覆盖了纳税人住房方面的支出,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如单独再给予高端人才安家费扣除政策,容易造成税制不公平,引发社会的广泛质疑。
为吸引和鼓励人才,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二是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科技、教育、文化等省部级奖金免税。对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辽宁等东北、西部地区可充分发挥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吸引所需人才。
综上,您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地方高校融入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