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6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教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5日
关联知识

秦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后做好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共财政优先保障教育经费的建议

  (一)关于财政支出优先保障教育经费。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财政坚持把教育作为国家战略性投入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投入,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据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快报统计,2019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4004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4.04%,自2012年以来连续八年保持在4%以上。2020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为14.84%,为一般公共预算的第一大支出。

  在加大投入的同时,中央财政着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注重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教育投入进一步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基础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向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和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更加注重通过加强政策设计、制度设计、标准设计带动投入,完善各类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和投入机制,促进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关于新发政府债券,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支持学校建设和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10大领域(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项目)。财政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据统计,自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施行以来,截至2019年底,各地在国务院下达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累计安排173亿元用于职业教育方面的公益性资本支出。在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2020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中,根据地方上报数据匡算,用于职业教育约200亿元,超过过去五年累计总额,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下一步,中央财政在分配剩余部分限额时,在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将督促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各地学校建设和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二、关于吸引社会力量捐资投资教育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明确,“鼓励扩大社会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政策制度,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央财政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教育事业。

  (一)在财政支持方面。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教育,中央财政在安排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时,统筹考虑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带动下,地方财政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捐赠投资教育事业。

  (二)在税收、土地等政策引导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捐资投资教育。一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不区分民办或公办,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同等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对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是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四是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六是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通过降低广大纳税人税负鼓励教育投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教育,支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三、关于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师工资、学校正常运转和学生顺利就读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2018年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一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始终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通过不断调整优化结构,教育投入更多向教师倾斜,教师工资福利支出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已连续多年超过50%。初步统计,2019年达到58.4%,比2012年提高约12个百分点。为进一步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和补贴政策,中央财政以义务教育为重点,督促各地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要求,并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积极支持。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教育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学校的支持力度,提升学校防控能力,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为确保学生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全面谋划和部署新学期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重点聚焦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重点关注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千方百计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充分考虑疫情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求,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金,帮助他们顺利度过疫情难关。中央财政指导地方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保障疫情期间学校正常运转和学生顺利就读。

  四、关于加强教育经费绩效管理的建议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近年来,财政部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大力推动各项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扎实落地,中央层面绩效管理已覆盖所有中央本级项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教育经费绩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完善制度建设。现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职业教育补助资金等多项教育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中均明确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在分配测算中加入了相关管理因素。二是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已初步构建起项目支出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基本实现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自评。同时,研究出台了教育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夯实了预算绩效管理基础。三是强化教育经费绩效评价。近五年,财政部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8个转移支付项目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等4个中央本级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财政资金1500多亿元,绩效评价结果已经反馈至有关部门和地方,督促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部分绩效评价结果已经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紧紧围绕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相关部门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教育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20年9月5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