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60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教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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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三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央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有效增加教育服务供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精神,落实民办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多措并举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是在财政支持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国家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其中,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可按基准定额免学杂费、免费获得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生活补助。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均涵盖民办学校。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带动下,地方财政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二是在学生资助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支持引导地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设立国家奖学金;对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本专科、研究生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三助”岗位津贴、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

  三是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框架下,有关部门可以将教育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通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资金支持,拓展发展空间。

  四是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学校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4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2)在增值税方面,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在财产税方面,一是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三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有关要求,配合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结合民办学校分类改革发展,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各项激励政策等措施,积极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代表所提“中央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基金等要求,为避免财政政策碎片化,不宜再新设专项、基金。代表所提建议可以通过现有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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