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07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教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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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疫后职业教育服务县域经济政策实施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政方面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推行职业证书制度政策的落实力度,促进职业技能培养方式的深刻变革的建议

  (一)关于加快落实1+X证书试点工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和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中央财政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支持1+X证书试点工作的落实。

  一是配合教育部等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明确,中央财政建立奖补机制,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予以奖补。各省(区、市)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是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支持落实1+X证书试点工作,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现阶段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1+X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2020年安排提升计划资金257亿元,比上年增长8.4%,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提升计划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时采用了1+X证书制度试点学生数、1+X证书制度试点通过率等因素,并要求省级加大统筹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积极落实1+X证书试点工作,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二)关于绩效工资分配时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倾斜。对事业单位性质的职业教育院校,按规定应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绩效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各地区在国家确定的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绩效工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制度,将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

  2019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明确,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19号)要求,试点院校可将教师额外承担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工作量,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分配因素范围;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承担证书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

  按照绩效工资的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予以适当倾斜,同时指导各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重点倾斜。对代表所提建议,我们将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时统筹研究。

  二、关于设立新冠肺炎疫情职业技能培训专项应急基金,加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9年,会同人社部指导各地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资金超过1000亿元,统筹用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下达各地(含新疆兵团)就业补助资金547.3亿元,用于支持各地落实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在内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新冠疫情影响的政策措施。代表所提“设立新冠肺炎疫情职业技能培训专项应急基金”的建议,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基金)的要求,为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宜再新设专项资金。地方可用足用好现行政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务工人员就业创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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