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支持慈善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扩大了受赠人范围,将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纳入政策。
为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了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其中包括适度扩大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防疫进口政策发布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海关、慈善组织等快速反应、通力合作,便利防疫物资进口,确保政策有序执行,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支撑。防疫进口政策实施到期后,考虑到防疫物资从进口转为出口的形势变化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该政策不再继续实施。
《暂行办法》有效支持了慈善事业发展,但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仍不够全面,确有修订必要。考虑到慈善捐赠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对《暂行办法》的修订应本着既积极又审慎的原则稳妥开展。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修订事宜。修订过程中我们将与您积极沟通联络。
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 010-68552781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