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33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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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后加快公交发展的建议收悉。我们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财政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尤其是机动车保有数量的大幅增长,城市交通拥堵等问题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发展城市公交、实施公交优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提高城市道路资源利用率,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快捷的出行保障。早在2009年,我部就会同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开始对包括公交在内的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之后,补贴范围从试点城市扩大至全国推广。为加大力度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发展,中央财政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在新能源公交车购置方面。2019年,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允许地方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2020年,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将原定2020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到2022年底,而且在补贴标准原则上2020-2022年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等特定领域的补贴标准2020年不退坡,2021-2022年只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

  二是在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方面,为了进一步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我部牵头印发《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2015-2019年,中央财政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补助金额逐步减少,同时按车辆运营月数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形成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通过上述补贴政策,中央财政不断引导地方加大公交补贴补偿政策实施力度,激励地方主动作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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