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16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冯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能源革命的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0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试点,建设全国资源型经济型转型示范区,打造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发挥山西在推进全国能源革命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关于设立能源革命综合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传统能源产业转型发展

  目前,国家对设立政府性基金实行从严审批。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在此前提下,应审慎研究设立能源革命综合发展基金。但是可以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山西新能源产业发展、传统能源产业转型发展予以支持。

  一是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自2006年起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按照今年1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山西省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以按照电网企业收购电量和上网电价享受补助,其他项目可按规定程序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积极申报

  二是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中央财政通过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按照“多增多补”原则对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给予梯级奖补,并对取暖季的增量部分给予超额系数折算。山西是煤层气资源大省,其中埋深2000米以浅预测煤层气资源量约8.31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27.7%。山西省符合条件的非常规天然气生产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

  二、关于继续完善政策体系,政策重点从推广环节向使用环节转移,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推广燃料电池汽车对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实现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多方面政策措施,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快速发展。自2009年以来,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对消费者购买包括燃料电池汽车在内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2017年,我部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目前该政策已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2017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印发《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加强燃料电池汽车技术的研发。制定氢能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路线图。重点围绕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等创新链进行任务部署。逐步扩大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范围”。

  在上述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缺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消费端的补贴政策对推动产业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对此,2020年4月,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示范期间,中央财政拟按照结果导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支持地方组织企业开展新技术研发攻关和产业化、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以及新技术在燃料电池汽车上的应用示范。

  关于您提出的政策重点从推广环节向使用环节转移的建议,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奖补方式激励地方主动作为,引导地方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早在2014年,我部就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并要求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2016年之后,补贴覆盖范围扩大至省(区、市),并要求地方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2019年3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明确地方在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此外,2015年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感谢您对能源革命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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