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8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王连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供需两侧齐发力,推动我国汽车产业稳增长促转型的建议收悉。我们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财政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汽车产业链条长、关联度广,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当前,我国汽车产业正处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效益调整的关键时期。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冲击,但其影响是阶段性的,我国汽车产业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没有改变。

  一、关于设立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对研发新能源、智能网联等新技术,给予研发项目资金补助和研发资金贴息支持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智能交通、燃料电池汽车基础技术研发、芯片等领域相关科研工作。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专项,符合条件的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项目开展研究。二是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是修订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验收通过后再给予补助资金。四是引导地方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调整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鼓励地方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和技术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以及成果转化项目示范,地方可以按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各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所以,您所提建议可以在现有渠道内解决。

  二、关于分级征收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按排量分级确定差异化税率,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

  此前,我国实施过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汽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但从政策效果看,递减效应明显。据统计,2009-2010年实施第1轮剌激政策,虽然引发2009年和2010年汽车销量增长46.15%和32.37%,但2011年和2012年仅增长2.45%和4.33%。2015-2016年第2轮剌激政策,促进2015年和2016年汽车销量分别增长4.7%和13.9%,对销量的拉动效果较第一轮明显减弱,并造成2018年和2019年销量分别下降2.8%和8.2%。

  另一方面,车辆购置税收入主要是为公路维护建设筹集资金。如果按您所提建议,对1.6升及以下乘用车执行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将导致车辆购置税收入大幅下降。在当前中央收入已出现缺口的情况下,会使收入缺口进一步扩大,难以平衡中央财政收支预算,国家确定的一些重点支出也难以得到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以来我们会同税务总局、工信部先后三次发文明确,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最近一次是今年4月,明确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您提出关于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总体要求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经得到体现。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该项优惠政策

  三、关于新能源汽车方面,推动各地区按规定将地方资金支持范围从购置环节向运营环节转变,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公务用车等领域

  为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中央财政通过给予奖补等方式,激励地方主动作为,引导地方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早在2014年,我部就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并要求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2016年之后,补贴覆盖范围扩大至省(区、市),并要求地方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2019年3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明确地方在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2015年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同时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根据《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和《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而且2020年中央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原则上退坡10%的情况下,城市公交等公共领域的补贴标准不退坡。

  四、关于地方政府结合实际给予车企或终端消费者一定比例的补贴,提高新能源汽车性价比,并对消化过剩产能达到一定比例的车企,给予相应的流动资金贴息和研发费用倾斜政策

  我国汽车市场比较成熟,产业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效益调整的关键期。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该通过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等措施,来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新能源汽车性价比,并进一步占领市场。政府的职责主要在于保障公平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2019年3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明确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之后,地方已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上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建立开放公平的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此外,国家已经出台了包括减税降费降息、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清偿民营企业欠款等在内的一系列的纾困政策,因产能过剩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渠道申请。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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