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4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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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加扎西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对三江源生态保护区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被动式低能耗+装配式+清洁采暖)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清洁取暖等均采用了绿色建筑技术,是绿色建筑要求的具体体现。发展绿色建筑,对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9年底,全国城镇累计建设绿色建筑面积超过50亿平方米,2019年当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65%。

  一、关于建立财政激励机制,设立绿色建筑发展奖励补助资金,对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给予资金补助的建议

  考虑到我国建筑领域市场化程度较高,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责任主体是市场主体。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央财政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绿色建筑企业经营负担,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资源税(费)方面,对企业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政府的职责主要在于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确保新建或改造的绿色建筑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为此,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号)提出,“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修订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9年版),创新重构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印发了《农村地区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图集(试行)》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应用技术导则(试行)》,指导北方地区农村建筑效能提升。包括青海省在内的部分省份,先后开展了绿色建筑立法工作,颁布了《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等,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同商业模式和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绿色建筑推广应用。

  二、关于给予科研经费补贴,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培训的建议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包括绿色建筑在内的节能环保科研工作。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如积极支持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重点专项,推动提高技术水平。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绿色建筑领域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绿色建筑相关领域研究。三是会同科技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包括绿色建筑新技术在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地方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包括绿色建筑研究在内的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因此,你们提出关于给予科研经费补贴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与此同时,绿色建筑相关科研项目的持续实施,也将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供大量的学习和训练机会。

  三、关于指导青海探索建立“绿色建筑基金”平台,多渠道筹措资金,吸收国内外机构、社会资金参与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的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建筑领域市场化程度较高,应当坚持市场化的原则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优势。对于设立“绿色建筑基金”平台宜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由相关产业或企业发起,并以社会资金为主,审慎研究由政府发起设立绿色建筑基金。

  感谢你们对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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