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54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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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新能源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自2006年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是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2年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拨付补贴资金超过5000亿元,有力支持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累计装机风力发电2.1亿千瓦,光伏发电2亿千瓦,生物质发电2254万千瓦,规模稳居世界第一,而且发电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持续下降,为实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的15%目标提供了坚实支撑。

  一、关于加快加强特高压等电网输送通道建设,有效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

  特高压输电技术,是远距离、大容量输电的重要方式。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特高压输电通道21条,输电规模超过1.4亿千瓦,在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治雾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能源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十三五”以来,国家能源局核准了张北至京津冀、乌东德电站至广东广西、青海至河南、雅中至江西、陕北至湖北等多项特高压输电工程,充分发挥电网基础性平台作用,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结合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研究工作,综合考虑送端电源开发进度、受端市场空间、环境资源约束等因素,统筹研究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方案,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二、关于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法律,主要法律制度基本落实,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有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为推进能源革命、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家能源局将依据《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进一步健全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按年度向各省份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按此进行考核评估,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提供机制保障。

  三、关于适当提高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强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缴

  为弥补补贴资金缺口,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多次调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在2006年7月、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5年12月先后6次电价调整中,分别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0.2分、0.4分、0.8分、1.5分、1.9分,提高了19倍。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减税降费力度和规模不断加大,暂不具备通过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来解决缺口的时机和条件。另外,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相关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职责已经划转至税务部门,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划转调整后,将有利于增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缴力度。

  四、关于引导新增新能源发电补贴退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入不敷出,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能及时获得补贴,引起行业广泛关心。导致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不容忽视,主要是价格调整滞后于成本下降速度,使得价格和成本严重背离,刺激一些地方不顾现实情况,盲目核准、抢装机、抢上网等问题突出,造成行业无序发展、过度投资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部实现平价上网,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明确,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分资源区核定指导价,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纳入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纳入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8元。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光伏发电行业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情况,有序推进平价上网。

  五、关于控制新增项目补贴需求,规范补贴范围,优化补贴发放程序,缩小补贴缺口,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今年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重点调研的基础上,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同时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对补贴机制进行了较大调整。行业普遍认为政策调整针对性强,有助于可再生能源行业实现稳定、有序、高质量发展。

  一是新增项目从“敞口补贴”调整为“以收定支”。以新增补贴收入决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新增项目不再新欠,并且通过竞价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成本下降快的优势。二是简化补贴管理流程。补贴确权方面,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改由电网企业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符合补贴条件的发电项目清单。2020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要求电网企业公布首批补贴项目清单,目前各电网企业已陆续公布。三是资金拨付优先保障重点项目。今年我们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对光伏竞价项目、光伏领跑基地等项目优先拨付补贴资金。

  六、关于制定或延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减轻负担

  2018年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明确提出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等措施,积极推动优化投资环境,降低新能源开发成本。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光伏发电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与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导向不符,也容易引起其他行业和企业的攀比,不利于税制的公平、统一,因此不宜实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根据有关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光伏发电项目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征税范围内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您所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体现。然而,对于在法定征税范围内的光伏阵列,其中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依然占用和使用了土地,所以这不足以成为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理依据。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实施期是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政策现已结束。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深入推进,增值税税率持续下调。自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自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一年之内,光伏发电行业增值税税率降幅高达23.5%,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同时,光伏发电属于原增值税行业,随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能充分享受营改增净减税的改革红利。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使光伏产业等纳税人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并密切关注光伏发电行业发展情况,结合税制改革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您所提建议。

  感谢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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