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林生物发电补贴的优先支付的建议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财政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自2006年起,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是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生物质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一种,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的支持范围。截至2019年底,全国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2254万千瓦,当年新增装机473万千瓦,同比增长26.6%,全年生物质发电量1111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0.4%,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势头。可以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有力支持了我国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
但另一方面,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能及时获得补贴,已经成为行业广泛关心的重大问题。2019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指出补贴资金缺口产生并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以后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资金来源不足导致缺口逐步扩大;二是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对自备电厂、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或少征;三是一些地方规模管理失控,本地区装机规模已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除此之外,我们更要看到导致补贴资金缺口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即价格调整滞后于成本下降速度,使得价格和成本严重背离,刺激一些地方不顾现实情况,盲目核准、抢装机、抢上网等问题突出,造成行业无序发展、过度投资。因此,解决补贴拖欠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调整和完善政策来化解,按此思路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
今年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重点调研的基础上,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同时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对补贴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对新增项目从“敞口补贴”调整为“以收定支”,以新增补贴收入决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确保补贴不再新欠,以充分保障企业投资收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行业普遍认为政策调整针对性强,有助于可再生能源行业实现稳定、有序、高质量发展。
一、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的建议
我们非常赞同代表您提出的建议。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基金征收标准从1.5分/千瓦时提高至1.9分/千瓦时。《通知》还明确规定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相关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职责已经划转至税务部门,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 关于政府发行专项债解决补贴缺口问题的建议
按照2019年9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要求,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债务置换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因此,不宜通过发行专项债来解决可再生发电项目的补贴缺口,但是我们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列入补贴发电项目清单的企业予以支持,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创新融资方式,加快推动资产证券化进程。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决策部署,继续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存量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关于增设农林废弃物收储扶持奖励的建议
中央财政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农用优先、多元利用为原则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另外,按照现行价格政策,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为0.65元/千瓦时,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为0.75元/千瓦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不同发电来源的成本差异。因此,您所提出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