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5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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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仁贤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拖欠的再建议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财政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自2006年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是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2年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拨付补贴资金超过5000亿元,有力支持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累计装机风力发电2.1亿千瓦,光伏发电2亿千瓦,生物质发电2254万千瓦,规模稳居世界第一,而且发电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持续下降,为实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的15%目标提供了坚实支撑。

  但另一方面,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能及时获得补贴,已经成为行业广泛关心的重大问题。2019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指出补贴资金缺口产生并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以后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资金来源不足导致缺口逐步扩大;二是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对自备电厂、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或少征;三是一些地方规模管理失控,本地区装机规模已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

  除此之外,我们更要看到导致补贴资金缺口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即价格调整滞后于成本下降速度,使得价格和成本严重背离,刺激一些地方不顾现实情况,盲目核准、抢装机、抢上网等问题突出,造成行业无序发展、过度投资。因此,解决补贴拖欠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调整和完善政策来化解,按此思路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今年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基础上,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同时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对补贴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行业普遍认为政策调整针对性强,有助于可再生能源行业实现稳定、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政策调整过程中,你们过去两年提出的建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一、关于加快推进补贴目录审核工作的建议

  补贴确权方面,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改由电网企业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符合补贴条件的发电项目清单。2020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要求电网企业公布首批补贴项目清单,目前各电网企业已陆续公布。我们非常赞同你们提出的建议,首批补贴项目清单公布完毕后,我们将尽快组织第二批补贴项目清单的审核和公布工作,完成补贴确权工作,有利于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或进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对发电项目给予融资支持,从而解决企业现金流紧张的问题。

  二、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等建议

  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将基金征收标准从1.5分/千瓦时提高至1.9分/千瓦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相关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职责已经划转至税务部门,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在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和规模的大背景下,暂不具备通过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来解决缺口的时机和条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企业承受能力、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再统筹研究考虑提高征收标准。

  三、关于发行国债弥补资金缺口的建议

  对于你们提出的发行国债支持光伏发电企业的意见,我们认为,是否采取发行国债的方式解决光伏发电补贴拖欠问题要审慎研究。国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一般使用在特定领域,且需具备相应资产规模能够保证正常还本付息。一般情况下,市场领域主要依靠其自身调节解决,而不是由包括国债和特别国债在内的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作用,在非特殊时期或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宜启用。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决策部署,继续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存量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问题的解决方案,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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