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60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20〕第 2020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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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生物质发电行业生存问题的建议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财政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自2006年起,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是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生物质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一种,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的支持范围。截至2019年底,全国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2254万千瓦,当年新增装机473万千瓦,同比增长26.6%,全年生物质发电量1111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0.4%,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势头。可以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有力支持了我国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快速发展。

  但另一方面,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能及时获得补贴,已经成为行业广泛关心的重大问题。2019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指出补贴资金缺口产生并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以后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资金来源不足导致缺口逐步扩大;二是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对自备电厂、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或少征;三是一些地方规模管理失控,本地区装机规模已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除此之外,我们更要看到导致补贴资金缺口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即价格调整滞后于成本下降速度,使得价格和成本严重背离,刺激一些地方不顾现实情况,盲目核准、抢装机、抢上网等问题突出,造成行业无序发展、过度投资。因此,解决补贴拖欠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调整和完善政策来化解,按此思路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

  今年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重点调研的基础上,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同时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对补贴机制进行了较大调整,对新增项目从“敞口补贴”调整为“以收定支”,以新增补贴收入决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确保补贴不再新欠,以充分保障企业投资收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行业普遍认为政策调整针对性强,有助于可再生能源行业实现稳定、有序、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农林生物质发电补贴优先发放的建议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愿转为平价等项目可优先兑付补助资金。其他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按照相同比例统一兑付。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农林生物质发电补贴优先兑付的办法,从技术先进性角度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引导行业向高效、环保发展。

  二、关于补贴实际到账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政策主要考虑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虽然补贴资金未实际到账,但对于享受补贴的企业而言,在所发电量上网销售时就拥有了未来获得补贴收入的权利,且补贴收入的金额是确定的;二是如果在电量销售环节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按收入实际到账时再缴纳,会在客观上造成企业所得税征缴的盲区,极大增加税收核查的成本;三是税法具有统一性和严肃性,补贴收入属于收入的一种,难以针对某个特定行业或某种特定收入制定征收政策。

  三、关于将生物质发电项目列入补贴目录的建议

  补贴确权方面,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改由电网企业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符合补贴条件的发电项目清单。2020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要求电网企业公布首批补贴项目清单,目前各电网企业已陆续公布。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建议,首批补贴项目清单公布完毕后,我们将尽快组织第二批补贴项目清单的审核和公布工作,完成补贴确权工作,有利于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或进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对发电项目给予融资支持,从而解决企业现金流紧张的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决策部署,继续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存量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问题的解决方案,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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