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9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教函〔2020〕第 66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王廷双代表:

  您关于强化粮食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各级创新平台运行经费支持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包括粮食产后领域和物资储备领域在内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层面,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要求,对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进一步完善了分类支持方式和稳定支持机制。符合条件的粮食产后领域和物资储备领域相关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可以按规定获得经费支持。在中央级科研院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方面,中央财政安排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等,支持科研院所改善科研基础条件等,包括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的建设发展。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方面,中央财政安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不指定具体项目,由地方按规定统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等方面,支持地方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安排资金支持粮食产后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相关工作。综上,关于您所提“希望财政部门给予各级创新平台运行经费支持”的建议,已经在现有政策和工作中得以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通过上述渠道,支持粮食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推动提升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关于国家政策引导粮机龙头企业加强研发投入

  为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近年来国家不断推出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并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并自2019年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税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允许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等。符合条件的粮机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综上,关于您所提“引导粮机龙头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的建议,已经在现有政策和工作中得以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粮机龙头企业加强研发投入,提升我国粮机装备竞争力。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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