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0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教函〔2020〕第 58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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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京津冀全域旅游协同发展背景下加大对河北金石文化碑刻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碑刻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历史上重要的政治、社会、宗教、文学等信息,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碑刻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将一批具有重要价值的碑刻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加大依法保护力度。河北省大观圣作之碑、大唐清河郡王纪功载政之颂碑、五礼记碑、宋璟碑、八会寺刻经、木兰围场御制碑、灵寿石牌坊等,因其价值较高,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此之外,在庙宇、桥梁、古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中也有大量碑刻,在记载文物历史沿革、阐释文物价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文物保护,中央财政设立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支持包括碑刻文物在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主要实行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项目预算评审情况、地方申请情况等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我部负责审核下达。其中,由国家文物局批复技术方案的项目或中央部门的项目为重点项目,预算实行项目法分配;省及省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技术方案的项目为一般项目,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实行因素法分配,省级财政、文物部门负责根据技术方案、预算评审和项目进度情况确定具体项目预算。2020年共安排资金60亿元,比2019年增加3亿元。

  碑刻类文物是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之一,近年来,中央财政陆续支持河北实施了灵寿石牌坊、木兰围场御制碑以及避暑山庄、安远庙、普陀宗乘之庙、须弥福寿之庙、溥仁寺的碑刻文物保护修复、安防等工程,改善了一大批重要碑刻文物保存状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具有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河北省应根据所管辖包括碑刻文物在内的文物保存状况,遵循轻重缓急原则科学遴选项目,统筹合理安排自有财力和中央补助资金,确保文物安全。

  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部将配合国家文物局督促河北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碑刻文物研究保护利用的整体水平,加强日常管理,强化预防性保护,及时对本体保存状况较差的重要碑刻文物开展专项保护,改善保存状况,更加注重对未定级文物的保护。同时,深入挖掘碑刻文物的价值和内涵,加强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碑刻文物在历史研究、文化传承、社会教育、旅游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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