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20〕第 9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7日
关联知识

汪鸿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持续加大对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财政支持

  一直以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总体工作部署,配合部门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放在首位。在就业见习方面,支持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组织100万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针对由于单位停工停产,导致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中断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在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的同时,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2019年,全国各级财政用于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约874.5亿元。2020年,全国各级财政共安排就业补助资金预算107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安排547亿元,支持包括就业见习补贴在内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地实施。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地方抓好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落实,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继续加大对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对大力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减免企业税收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相关规定,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人员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二是2019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为青年提供见习岗位并吸纳其就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政策指导,抓好上述政策的落地实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3870

  财政部
  2020年9月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