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7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20〕第 11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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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续并释放两年短期稳就业、促就业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续线上培训补贴政策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不断加大对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相关规定,2020-2021年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支持广大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将线上职业培训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线上职业培训的开展,有效规避了线下职业培训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就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关于您提出的延续两年线上培训补贴政策的建议,我部将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到期后,配合相关部门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合理延长相关政策实施期限

  二、关于出台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两年短期政策

  一直以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部署,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中,在就业见习方面,一是支持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组织100万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针对由于单位停工停产,导致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中断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在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的同时,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在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方面,一是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以及各类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二是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补贴范围可将上述政策扩展到各类企业。2020年,全国各级财政共安排就业补助资金预算107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安排547亿元,用于支持各地落实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工代训补贴等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抓好上述政策的落地实施,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支持。

  三、关于扩大享受残保金减免的范围

  近年来,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优惠政策,如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合理确定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以及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阶段性暂免征收残保金。

  此外,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关于您提出的“将可以享受残保金减免的范围扩展到全日制时薪的残障员工”相关建议,财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结合今后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统筹研究相关政策。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3870

  财政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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