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7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20〕第 10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7日
关联知识

郭永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优势,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税收方面对企业办学和技能人才培养给予优惠的政策支持与倾斜

  为支持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一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准予税前扣除。二是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2018年起,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由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统一提高至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新设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其中之一是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这项扣除政策对于鼓励职工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提高职业能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四是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兴办职业教育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综上,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关于在经费方面对企业办学和技能人才培养给予优惠的政策支持与倾斜

  当前,企业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一支重要办学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提出要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明确规定“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一是通过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提升计划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各省统筹使用。各省可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支持企业举办职业院校。二是在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就读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同时,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带动下,地方财政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三是通过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的1000亿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包括对企业组织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对各类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此外,还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设立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参保企业职工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各地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相关资金,将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持续加大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按照培养技能人才的专业、等级、数量等给予企业一定标准补贴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不断加大对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一是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上岗基本操作、在岗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等常规性短期培训,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二是大力推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合作,组织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中长期技能人才培训,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出台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加强实际工作中对新招用人员的技能指导,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上述补贴标准可由各地政府结合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专业、等级、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相关政策落实,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及时申领培训补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3870

  财政部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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