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3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0〕第 107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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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联生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单列安排闽西原中央苏区红色资源保护开发中央财政贴息一般债务限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单列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的问题

  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国务院批准下达,省以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级政府批准下达。

  红色资源保护开发多数属于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目前主要通过本级预算安排或向上级申请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可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实施。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中央财政已安排福建省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241亿元,闽西原中央苏区符合条件的红色资源保护开发项目,均可按法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

  二、关于给予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贴息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对其举借债务负起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此外,为缓解地方政府支出压力,今年中央财政在测算分配2020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已考虑了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因素,给予了地方积极支持。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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