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0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0〕第 105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4日
关联知识

凌屹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入实施江海联动开发加快打造通州湾长江集装箱运输新出海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恳请国家层面单独给予通州湾新出海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问题

  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国务院批准下达,省以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级政府批准下达。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重点用于七大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其中包括水运领域项目。通州湾新出海口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可按法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二、关于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期限增加至25年或30年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对于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地方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你们提出的建议在当前工作中已得到体现。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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