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27号建议的回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0〕第 91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4日
关联知识

文正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贵州基础设施“六网会战”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贵州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下达贵州省2020年新增专项债券额度979亿元,较上年大幅度增长,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贵州省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分配以后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时,我们将认真考虑代表建议,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加大对贵州省倾斜力度,支持贵州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关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重大项目向金融机构融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地方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重大项目依法合规向金融机构融资。一是加大专项债券和金融机构配套融资支持。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二是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三是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含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重大项目,均可依法合规向金融机构融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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