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经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行乡村振兴债券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行乡村振兴债券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重点用于七大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其中包括乡村振兴领域。2020年7月,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明确各地应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加大对农业农村领域投入。据此,各地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均可在法定限额内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深入总结推广各地实践经验,加快推动地方发行支持乡村振兴的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
二、关于地方政府债券期限问题
根据《通知》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对于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地方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您提出的建议已经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