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6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库函〔2020〕第 6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9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9月7日
关联知识

周厚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国智能交通项目采购规则,促进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有效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的政府采购智能交通项目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缺乏全国共享的履约评价体系等问题确实存在。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除了部分企业为占领市场盲目低价竞争外,主要是采购人“重程序、轻结果”“重价格、轻技术”,忽视了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要求。近年来,为了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财政部重点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规范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对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倒逼供应商慎重报价。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针对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特点,依法创设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立“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过低报价。对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无单独分类、难以界定的项目,明确采购人可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项目分类。

  三是规范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印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网开设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与“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信息共享。

  您提出的避免恶意低价、建立履约评价机制等建议,对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下一步,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财政部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细则等,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等工作的标准化水平。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细化采购评审规则,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

  二是运用新技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第三方评估等管理手段,完善价格监测、用户评价、大数据预警等监管机制,从前端和根源上发现问题,加强对政府采购关键环节的动态监管,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和完善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探索将相关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监管的依据,推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规范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3724

  财政部
  2020年9月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