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2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0〕第 47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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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秋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发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分办。根据职责分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启动财政贴息帮助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财政贴息政策是应对特殊情况的阶段性、临时性应急措施,或扶持弱势群体的特殊措施,若对龙头企业予以贴息,会带来其他企业攀比问题,干扰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应审慎研究启动财政贴息的方式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政策。若企业确有还款困难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充分沟通,平等协商,有效运用展期、续贷等手段,推进企业债务重组。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国家已出台了降息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差异化监管、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一系列政策,释放流动性,引导利率下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关于鼓励政府平台对企业授信、增信操作,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扶持力度

  按照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政府不宜直接参与风险补偿或风险分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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